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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刑罰下限擬增至五年 2016 年1月21日 星期四

2016 121日 星期四

販毒刑罰下限擬增至五年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以廿九票贊成一票棄權,一般性通過俗稱禁毒法的《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修訂案,建議販毒罪刑罰下限由現時的三年徒刑升至五年,上限維持十五年;吸毒罪刑罰建議由現時最高三個月,改為三個月至一年徒刑。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下午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法案時,介紹了修訂案的五大內容:一、針對現販毒罪刑罰及司法實踐中的法院量刑較低,難起阻嚇作用,法案建議提升一般販毒罪刑罰下限,由現時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上限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即一般販毒罪日後會改為五至十五年徒刑。另其他販毒行為相應調升刑罰。此點議員未有太大異議。

    推動犯人緩刑戒毒

    二、為推動吸毒者選擇緩刑戒毒並堅持接受治療,法案提升吸毒罪刑罰,由現時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三個月至一年;現時最高六十日罰金亦改為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另考慮到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吸毒罪的犯罪本質相同,建議修訂該罪刑罰,與吸毒罪一致。議員林香生、陳美儀質疑為何不像以往般強制戒毒,陳司稱可在小組細則性討論時再議。另就議員唐曉晴問,為何如此提升吸毒罪刑罰,陳司解釋,按二一四年數據,吸毒罪判刑平均祇一點九個月太低,犯人多寧願坐監都不緩刑戒毒,修法旨在提升犯人選緩刑戒毒的積極性。

    藏五倍用量非吸毒

    三、現禁毒法中的吸毒罪並無規範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法案倡加入毒品數量限制,如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超過禁毒法所載的每日用量參考表的五倍,即五日食用量,則不再適用吸毒罪,會以不法生產或販賣毒品的犯罪規定處理,避免行為人規避法律。此引起了議員最大爭議。

    四、針對吸毒罪有取證困難問題,對在酒店、娛樂場所或交通工具等地方的涉嫌吸毒者,引入尿液樣本的取檢制度。法案建議,必須有強烈跡象顯示有人吸食毒品,且原則上須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方可要求在現場的涉嫌吸毒者提供尿液樣本。

    除非涉嫌吸毒者同意,或延誤收集尿液樣本會影響檢測結果準確性,方可先行取檢,及後又須立即通知司法當局,確認有關措施有效性。法案訂定了收集尿液樣本的規則及複檢制度,保障受檢者權利。五、按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修改了禁毒公約的附表,法案建議在禁毒法相關附表中新增及調整共七種物質。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但基於調整相關毒品物質具迫切性,建議法案第二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跨境犯罪愈趨猖獗

    陳司在引介中指出,跨境毒品犯罪近年愈趨猖獗,澳門販毒和吸毒案件亦有所上升,但刑責對比內地、香港、台灣和鄰近國家都偏低,澳門有可能成為國際毒品中轉站。

    跨部門的檢討禁毒法專責小組收集和整理禁毒法多年實施情況,又諮詢過司法界及社服界等方面意見後,向禁毒委員會提交了修法建議報告,並獲一致通過。以此為基礎的修訂案昨縱有爭議,仍獲高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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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6-01-21 11:12:16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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