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1月21日 星期四
販毒刑罰下限擬增至五年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以廿九票贊成一票棄權,一般性通過俗稱“禁毒法”的《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修訂案,建議販毒罪刑罰下限由現時的三年徒刑升至五年,上限維持十五年;吸毒罪刑罰建議由現時最高三個月,改為三個月至一年徒刑。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下午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法案時,介紹了修訂案的五大內容:一、針對現“販毒罪”刑罰及司法實踐中的法院量刑較低,難起阻嚇作用,法案建議提升一般“販毒罪”刑罰下限,由現時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上限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即一般“販毒罪”日後會改為五至十五年徒刑。另其他販毒行為相應調升刑罰。此點議員未有太大異議。
推動犯人緩刑戒毒
二、為推動吸毒者選擇“緩刑戒毒”並堅持接受治療,法案提升“吸毒罪”刑罰,由現時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三個月至一年;現時最高六十日罰金亦改為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另考慮到“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吸毒罪”的犯罪本質相同,建議修訂該罪刑罰,與“吸毒罪”一致。議員林香生、陳美儀質疑為何不像以往般強制戒毒,陳司稱可在小組細則性討論時再議。另就議員唐曉晴問,為何如此提升吸毒罪刑罰,陳司解釋,按二○一四年數據,吸毒罪判刑平均祇一點九個月太低,犯人多寧願坐監都不緩刑戒毒,修法旨在提升犯人選緩刑戒毒的積極性。
藏五倍用量非吸毒
三、現“禁毒法”中的“吸毒罪”並無規範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法案倡加入毒品數量限制,如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超過“禁毒法”所載的每日用量參考表的五倍,即五日食用量,則不再適用“吸毒罪”,會以不法生產或販賣毒品的犯罪規定處理,避免行為人規避法律。此引起了議員最大爭議。
四、針對“吸毒罪”有取證困難問題,對在酒店、娛樂場所或交通工具等地方的涉嫌吸毒者,引入尿液樣本的取檢制度。法案建議,必須有強烈跡象顯示有人吸食毒品,且原則上須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方可要求在現場的涉嫌吸毒者提供尿液樣本。
除非涉嫌吸毒者同意,或延誤收集尿液樣本會影響檢測結果準確性,方可先行取檢,及後又須立即通知司法當局,確認有關措施有效性。法案訂定了收集尿液樣本的規則及複檢制度,保障受檢者權利。五、按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修改了禁毒公約的附表,法案建議在“禁毒法”相關附表中新增及調整共七種物質。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但基於調整相關毒品物質具迫切性,建議法案第二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跨境犯罪愈趨猖獗
陳司在引介中指出,跨境毒品犯罪近年愈趨猖獗,澳門販毒和吸毒案件亦有所上升,但刑責對比內地、香港、台灣和鄰近國家都偏低,澳門有可能成為國際毒品中轉站。
跨部門的“檢討禁毒法專責小組”收集和整理“禁毒法”多年實施情況,又諮詢過司法界及社服界等方面意見後,向禁毒委員會提交了修法建議報告,並獲一致通過。以此為基礎的修訂案昨縱有爭議,仍獲高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