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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中關於醉駕及毒駕的條文

道路交通法中關於醉駕及毒駕的條文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及九十三條,提及有關受麻醉品影響下駕駛的處罰如下:

第九十條

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

一、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則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二、任何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者,亦科處上款所定的刑罰。
三、過失者,亦予處罰。

第九十三條

過失犯罪的處罰

一、對駕駛時實施的過失犯罪,科處一般法規定的刑罰,而其法定刑下限則改為原下限加上限的三分之一,但其他法律規定訂定較重處罰除外。
二、如屬重過失,則其法定刑下限改為原下限加上限的一半,但其他法律規定訂定較重處罰除外。
三、駕駛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則屬重過失:
(一)醉酒駕駛或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二)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駕駛,只要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 
(三)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30km/h或以上,又或重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限制20km/h或以上;
(四)逆法定方向駕駛;
(五)不遵守指揮交通的人員、指揮交通的紅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
(六)在強制亮燈行車的情況下不亮燈行車;
(七)使用遠光燈而令人目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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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5-08-24 17:58:51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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