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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內藏毒恐致命 觸犯刑法不可試 2018 年7月2日 星期一

2018 7月2日 星期

 

體內藏毒恐致命    觸犯刑法不可試

 

    本局早前破獲有“運毒死士”以體內藏毒方式,從境外偷運毒品來澳的案件。

    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上述法律附表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如行為人以實施有關犯罪作為生活方式,則所定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販毒屬嚴重罪行,而體內藏毒者將預先包裹的毒品吞進胃腸或放進肛門,經長途飛行或船程運輸至目的地後,再排出交予他人。由於路線迂迴,毒品停留在體內的時間頗長,一旦包裝破裂漏毒,大量毒品就會直接被藏毒者身體吸收,造成急性中毒死亡。

    為了嚴密打擊以人體進行販毒活動,本局於機場及邊檢口岸安裝X光人體掃描機,以快速識別可疑人士,高效打擊毒品犯罪。本局亦呼籲市民,切勿被厚酬蒙蔽,替販毒集團以任何方式偷運毒品,後果十分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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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8-07-02 11:22:22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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