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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吸毒器具或設備的刑責2017 年10月9日 星期一

2017 109日 星期一
持吸毒器具或設備的刑責

  毒品犯罪不但影響社會治安,而且危害市民安全,為禍不淺。為加強打擊毒品犯罪,澳門特區政府對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進行修訂。

    因應吸食毒品通常需要使用不同器具或設備來輔助,故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意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例如可卡因、氯胺酮、大麻、墨西哥鼠尾草等);而不適當持有任何器具或設備(例如針筒、吸管、錫紙等)”,將構成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可判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

    毒品禍害深遠,市民切勿嘗試,如發現有人使用或者攜帶吸毒器具或設備,又或發現其他毒品犯罪,應立即通知警方,共同遏止涉毒犯罪。

 

 

轉述自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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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7-10-11 06:21:30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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