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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暑假毒品陷阱 2016 年7月11日 星期一

2016 711日 星期一
慎防暑假毒品陷阱 

暑假已到,青少年外出的機會較多,容易受不良朋輩的引誘而接觸毒品。以往,警方也曾揭發有青少年吸毒、販毒及運毒的個案,有關人士更要承擔一定後果。因此不論青少年及家長,均應對毒品有所警惕。

    毒品,通常是指受法律管制的麻醉品及精神科藥物。毒品具成癮性,對人的身體可造成嚴重損害,甚至死亡。根據聯合國《二一六年世界毒品報告》顯示,全球每年因吸毒而死亡者超過二十萬。故此,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對該類物質都有嚴格監管。在本澳,根據第一七/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當中將該類物質規範在該法的附表一至附表四內,而且亦嚴格規定其吸食、運載、分發及買賣等情況。

    買賣運毒須負刑責

    吸毒屬於犯罪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個月。至於販毒,一般是指出售、購買、交收或運載毒品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不屬個人吸食且未經許可下,出售、準備出售、購買、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分發、送贈、讓與或以任何方式收受,又或不法持有毒品,可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將毒品交付給未成年人,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此外,指使他人出售或運載毒品亦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典》規定,故意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亦會視為正犯,換言之,指使他人販毒或運毒,罪行與親身犯罪的人相同,同樣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果指使不可歸責的人(未滿十六歲或精神失常的人)犯罪,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即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提供場所他人吸毒

    在本澳的毒品罪案中,較常見的,除涉及上述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外,亦有提供地方供他人吸食毒品,甚至開設所謂毒品飯堂的情況。

    如果提供地方供他人吸毒,包括朋友或同學等,即使自己沒有吸食或出售,亦屬犯罪。法律規定,將自己的私人樓宇、設有圍障的場地或交通工具(例如汽車、船舶等)提供給他人用作販賣或吸食毒品等用途,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此外,經營酒店或同類場所,包括酒吧、卡拉OK或的士高等場所的負責人(例如老闆、經理等),如果同意或明知,但不採取措施避免他人在場內販賣或吸食毒品等,都會觸犯法律,最高可被判監八年。

    青少年違法的責任

    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十六歲或以上的人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及留有案底。十二歲至未滿十六歲的人犯罪,由第二/二○○七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來規範,嚴重情況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收容。至於十二歲以下的人犯罪,則適用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可將違法者交託給兒童院舍等。由此可見,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要面對一定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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