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耀昌,無業。
案情顯示,二○一五年三月七日,劉答應朋友Alan到澳門販毒,每日可獲酬一千二百港元。翌日入境本澳,然後按Alan指示與其一起到亞利鴉架街一地舖,其間目睹Alan包裝及分拆毒品。十日協助出售毒品獲利三千六百港元。
同月十六日,劉按Alan指示再次入境本澳販毒。在一名男子帶領下前往一單位,其時已發現單位內有一電子秤及大量用於分裝毒品的透明膠袋,隨即收到一部手提電話、五千港元及十個裝有毒品的膠袋。十八日劉接到電話指令,從一身份不明男子手上收到一個裝有毒品的大膠袋及現金七千港元。
劉隨後分拆毒品,再按“老闆”的電話指示,將毒品出售予不同的人,販毒所得的金錢全數存入“老闆”指定的銀行戶口。
三月二十日下午約四時半,於上海街執行反罪惡的治安警發現劉某形跡可疑,跟蹤監視,稍後將之截停,從其手提袋內發現大量毒品。經定量分析後,確認毒品為“K仔”,總含量廿六點六克。押劉返亞利鴉架街搜查,起出總量為六十七點九克的“K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