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1月10日 星期日
港生認販毒獲減刑囚六年
案情顯示,男被告馮方華(十九歲)一四年十二月下旬開始受同黨介紹來澳販毒,以彩虹苑某單位存放毒品,按指示到指定地點散貨。
治安警當年除夕晚上在馬場大馬路信達廣場反罪惡,見馮形跡可疑,趨前截查,其神色慌張把手上兩包物品掉到地上,經化驗證實為“K仔”。警員隨即到其住所搜查,再起出毒品、分拆工具及懷疑毒品交易記錄數簿。警方在行動中共檢獲淨重二十點七四四克“K仔”、十九點七七三克可卡因、大麻○點三四克。馮事成後可獲一萬元報酬。
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案發時年紀僅十六歲半,而且表現悔罪,對於販毒罪,具給予特別減輕情節條件。販毒可被判三年至十五年徒刑,特別減輕後,可處七個月六日至十年徒刑。法庭就販毒罪決定對被告判處六年徒刑;吸毒罪判處四十五日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