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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者屢犯規 緩刑終被廢止 2014年1月22日

20121123日,甲被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14條所規定和處罰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罪以及一項《刑法典》第311條所規定和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共處一年一個月之單一徒刑,得以緩刑兩年執行,條件是接受藥物依賴治療計劃為目的的考驗制度。

療程期間,甲經三次驗尿測試,結果均被證實為不合格,但因其態度悔疚並請求法庭給予多一次機會,因此,於2013312日,法庭決定延長緩刑時間一年且予以警告,從而給予上訴人改過自身的機會。其後,法務局社會重返廳通知法院,甲於201345月期間,有4次驗尿結果不合格,另有3次並沒有進行驗尿測試,且其表示不願留院接受治療。基於上述理由,於201364日,法庭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a項規定,決定廢止該緩刑。甲針對該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稱該批示違反了《刑法典》第54條第1款之規定,並認為儘管其未能通過戒毒的考驗制度,其行為亦未至於嚴重到令緩刑的目的不能達到,請求法院考慮他是初犯並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而僅判處延長緩刑時間。

中院認為,上訴人並沒有珍惜原審法官於2013312日再一次給予的機會,此後仍多次違反藥物依賴治療計劃規定的應遵之義務,鑒於該治療計劃是獲判緩刑的先決條件,上訴人的行為足以令緩刑的目的不能達到,故決定維持原審法院廢止緩刑之決定並駁回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29/2013號案。

(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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