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法院消息:2012年11月5日,被告A被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裁定觸犯一項吸毒罪和一項持有吸毒器具罪,被判處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緩期2年執行,並附隨考驗制度。

根據案中已證事實顯示,被告並非初犯,其曾因觸犯吸毒罪於2010年6月2日被判處40日罰金;亦因再次觸犯同一罪名於2010年7月14日被判45日徒刑,緩期18個月執行,並須接受法務局社會重返廳的戒毒治療。透過2011年10月7日的裁決,該緩刑期間被延長一年,並附隨考驗制度。2011年8月11日,被告自願到戒毒康復協會,並在一年期間完成戒毒治療。然而,法務局社會重返廳於2014年5月2日作出定期評估報告顯示,指出被告於2014年2月所作的兩次驗尿測試結果並不理想,認為被告須接受以留院方式進行戒毒治療。但被告拒絕,聲稱對留院治療已經失去信心。

2014年5月27日,原審法院法官聽取被告確認不願留院接受治療,也不願繼續接受社工跟進,只想於家中戒除毒癮的意願後,決定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的規定,廢止緩期執行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維持緩刑。

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之前曾兩次被判觸犯吸毒罪,但不珍惜之前所給予的緩刑,並聲稱不願留院接受治療,也不願繼續接受社工跟進,這種態度等同嚴重違反遵守作為緩刑條件的考驗制度的義務。因此必須根據《刑法典》第54條第1款a項的規定廢止緩刑。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決定駁回上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53/2014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